新预算法下地方债务审计思路


  1.对举债程序的合法性进行审计

  新预算法规定,地方政府只能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的形式举借债务,不得以除此之外的任何形式筹措。因此,可以说地方政府通过融资平台的方式筹措借款、吸纳资金从根本上来看是不合法的。但是由于前文已述的现实情况,地方政府通过融资平台举债的形式在今后很长一段时间内还会存在,也就是说地方政府通过融资平台筹措借款的情况还是存在的。在新预算法下,审计机关要审查地方政府筹措的债务是否得到了全国人大的批准,债务余额是否符合批准的限额,债务资金是否列入了本级预算并且是否接受了当地人大的监督。审计人员在对地方政府债务审计时,要充分与人大机关联系沟通,从人大机关获取相关资料,判断被审单位是否接受了人大监督。

  2.对债务使用的合规性进行审计

  新预算法规定,但地方政府举借的债务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在对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进行审计时,要查清融资平台的性质,对于非公益性的融资平台,要联合相关执法部门予以清理;对于公益性的融资平台,要重点审查债务资金的支出是否合法,是否符合公益性资本支出的要求,有无存在挤占挪用的现象。审计人员在对支出进行审计时,应重点关注支出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审查支出是否真实存在,是否执行了本级人大批准的支出预算,各项预算支出数同支出列报依据是否一致,是否从严控制了财政支出,上级拨入资金是否纳入预算管理,是否坚持专款专用原则。

  3.对债务举借方式的规范性进行审计

  新预算法规定地方政府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因此,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在对融资平台进行审计时,应重点关注融资平台是否有偿还计划和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对于不能按时按量偿还的债务,是否有相关政府部门的非法担保。

  4.融入绩效审计

  地方经济的发展和基础设施建设的主要资金之一来源于政府的借贷,而且政府举债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地方政府的财政压力。形成的举债资金使用范围是十分广泛的,使用得当,不仅可以带来良好地经济效益,缓解地方财政压力,进而促进经济繁荣安定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审计机关以提高债务资金使用效益为目的,对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债务开展绩效审计是十分必要的。[7]该项工作主要通过对借贷资金是否合理运用、运用过程中产生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如何以及地方政府对举债的偿还能力等各个方面进行绩效评价,进而使地方债务资金的使用监督机制得以建立健全,确保了地方政府债务资金得以有效、安全利用,提高其使用率,保证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的规范性。

  5.重视经济责任审计

  以目标经济责任书或者任命书的形式,明确地方政府官员任期内在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债务举借、使用和偿还环节的经济责任,为地方审计机关提供评价依据。实现经济责任审计处罚的公开透明,推行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公告制度,详细披露地方政府官员在地方政府举债过程中的受托经济责任履行情况。整合审计资源,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应结合财政审计、金融审计、投资项目绩效审计,科学评价地方政府官员在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债务方面的责任履行情况[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