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发放节日福利的个人所得税税务处理


  企业发放节日福利的个人所得税税务如何处理?按照法律相关规定,员工获得节日福利的金额并入发放当月职工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中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下文好淘巧为大家详细介绍。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解释了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所说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同时,《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因此,企业发放给职工的节日福利算是受雇取得的实物,依据以上规定,企业发放节日福利给本企业职工,应按职工获得非货币性福利(节日福利)的金额并入发放当月职工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中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知识延伸:

  发放节日福利的增值税税务处理

  1、企业以自产的产品作为节日福利发放给职工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因此,企业以资产的节日福利发放给职工,在增值税方面,应该按视同销售处理。

  2、企业用外购产品作为节日福利发放给职工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因此,企业用外购产品发放给职工,即使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在增值税方面,也不能抵扣进项税,应该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