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外债处理方法


  一是适当调减租赁公司的外债规模,从加强管理出发,可考虑将原采用的按照风险资产倒算外债规模,改变为明确其借用外债规模与其注册资本或净资产的一个比例(如不得超过其注册资本或净资产的5倍,具体倍数还可根据收支形势灵活调整),且要求注册资本须全部到位

  二是体现实需原则,按年度外债资金需求借入外债,不受理无实际需求一次性借入全部额度的外债登记;

  三是要求用于一年期以上租赁项目的只能借入中长期外债,实施期限匹配,但允许中长期外债按余额管理;

  四是租赁公司不得利用外债资金从事售后回租及购买租赁资产等业务;

  五是境内银行不得办理交叉货币的对外担保,担保币种与主债务币种必须保持一致;

  六是加强对融资租赁公司外债业务的非现场核查和现场检查,对于外资融资租赁公司利用外债资金套利的行为予以严惩。

  当然,外汇管理部门还应积极研究如何统一中外资企业的外债管理政策,以消除目前外债资金办理售后回租业务的监管套利空间,发挥市场在外债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从源头上解决外资融资租赁公司的上述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