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外债有哪些方式


  一是融资租赁公司直接向境外关联公司或母公司举借外债。此类公司通常在境外有实体经济背景,且境外境内均有从事制造业的实体公司。为促进本集团产品的销售,母公司专门在境内成立租赁公司办理直租业务,即根据承租人的要求,由租赁公司向厂商购买设备后租给承租人使用。为支持境内租赁公司的业务发展,母公司或关联公司将富余资金借给境内投资的融资租赁公司。

  二是境内公司在境外设立经营平台公司,境外公司在境外上市或通过发债筹集资金后再贷给境内公司。这类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通常为大型国有企业或民营企业,其在境外设立壳公司后,再返程设立外资融资租赁公司,充分利用外资租赁公司举借外债的政策便利,利用境外低成本资金为中资企业办理售后回租等业务。

  三是利用境内银行对中资企业的授信为外资融资租赁公司举借外债提供人民币或外币的对外担保。根据人民银行的规定,此类人民币对外担保不纳入担保余额指标控制,加上存在对境内企业的授信,境内银行开出此类保函并无顾忌。此外,有些银行还办理交叉货币的对外担保,即境内银行出具人民币对外担保,境外机构提供外币外债,银行也未将此类担保纳入对外担保余额指标管理。利用上述担保加外债的结构取得外债资金后,外资租赁公司使用人民币外债或外币外债结汇支付给境内中资机构,购买其已使用的资产。而实际上资产根本不移动,仍保留在中资机构使用,中资机构再定期支付租赁公司租赁本息。此类模式即是租赁公司为中资企业、医疗机构、学校等无外债指标的内资机构办理的售后回租业务。在此类业务模式下,租赁公司与承租人共同瓜分境外低利率资金的收益:通常租赁公司的外债利率为4%左右,而其租赁利息可达到5%左右,中间的差价即为租赁公司的收益;内资机构从国内银行贷款的利率为6%左右,因此,内资机构也乐意与租赁公司合作开展售后回租业务。

  四是以购买境内其他租赁公司的租赁资产方式再次借入外债。有些外资融资租赁公司经营范围中具有购买租赁资产的业务,其据此可以购买另一家租赁公司的租赁资产为名,申请外债登记。实际上这是两家租赁公司之间开展的合作。其具体做法是,其中一家具有国内租赁资源,但融资条件或渠道受限的公司,通过出售租赁资产的方式获得另一家具有较好的融资渠道公司的融资资金,再去开展新的租赁业务。

  五是以办理试点保理业务的名义举借外债。已在上海试点的外资融资租赁公司开展的保理业务,允许租赁公司通过购买应收账款,为生产制造类企业提供贸易融资,即可借办理保理业务的名义借入外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