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融资租赁与内资融资租赁区别


  外资融资租赁与内资融资租赁区别可以从审批单位、成立条件、设立程序三点分析:

  一、外资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由商务部负责审批,注册资本1000万美元以上,现商务部已把审批权限下放到各省、直辖市的商务委;内资融资租赁公司由商务部和国税总局联合审批,注册资本1.7亿人民币以上。由各省级商务委受理后转报商务部和国税总局审批。

  二、 融资租赁公司设立程序

  (一) 外资融资租赁公司

  1. 审批流程

  (1) 向拟设立企业所在地的省级或国家级开发区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材料;

  (2) 上述商务主管部门初审后,自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文件和初审意见上报商务部;

  (3) 商务部应自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批准设立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予批准的,应书面说明原因;

  (4) 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应当在收到《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注:注册资本5000万美元以下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的设立事项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审核、管理。注册资本5000万美元(不含5000万美元)以上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由商务部负责审核、管理。

  2. 报送材料

  (1) 申请书;

  (2) 投资各方签署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3) 合同、章程(外资企业只报送章程);

  (4) 投资各方的银行资信证明、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5) 投资各方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

  (6) 董事会成员名单及投资各方董事委派书;

  (7) 高级管理人员的资历证明;

  (8)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9) 场地使用协议书(原件)和房地产权证明(复印件); (

  10)非法定代表人签署文件的,应当出具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权书。

  (二) 内融资租赁公司

  1. 审批流程

  (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租赁行业发展的实际情况,推荐1—2家从事各种先进或适用的生产、通信、医疗、环保、科研等设备,工程机械及交通运输工具(包括飞机、轮船、汽车等)租赁业务的企业参与试点工作;

  (2) 被推荐的企业经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确认后,纳入融资租赁试点范围。

  2. 报送材料

  (1)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推荐函;

  (2) 企业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申请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3)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 公司章程,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及风险控制制度文件;

  (5) 具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据的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

  (6) 近两年没有违法违规纪录证明;

  (7) 高级管理人员的名单及资历证明。

  四、 融资租赁公司应当遵守的监管制度

  1. 外资融资租赁公司

  监管机构是商务部及省级商务主管机关,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租赁业委员会是自律性组织。

  监管要求: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的风险资产一般不得超过净资产总额的10倍。风险资产按企业的总资产减去现金、银行存款、国债和委托租赁资产后的剩余资产总额确定。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应在每年3月31日之前向商务部报送上1年业务经营情况报告和上1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

  2. 内融资租赁公司

  监管机构是商务部和国税总局及省级商务、税务主管机关 监管要求:融资租赁试点企业的风险资产(含担保余额)不得超过资本总额的10倍。融资租赁试点企业应在每季度15日前将其上一季度的经营情况上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并抄报商务部。商务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将采取定期或不定期方式,抽查试点企业经营情况。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上述管理规定的企业,商务部将取消其融资租赁试点企业的资格。

  三、 融资租赁公司的成立条件

  (一) 外资融资租赁公司

  外资融资租赁公司包括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和外商独资融资租赁公司三类。

  1. 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的外国投资者的总资产不得低于500万美元;

  2. 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美元;

  3. 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的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

  4. 拥有相应的专业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相应专业资质和不少于3年的从业经验。

  (二)内资融资租赁公司

  1. 最低注册资本金应达到17000万元;

  2. 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3. 拥有相应的金融、贸易、法律、会计等方面的专业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不少于三年的租赁业从业经验;

  4. 近两年经营业绩良好,没有违法违规纪录;

  5. 具有与所从事融资租赁产品相关联的行业背景;

6.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