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融资服务合同


票据融资服务合同

甲方愿意将其有权处分的、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流通的资产作为质押物,向乙方申请融资。甲乙双方遵照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融资事项
   1.1 融资金额:人民币     万元整(大写)
   1.2 融资期限:   天(自          日至         日); 监管期限:自         日至       日止。
   1.3 综合管理费率:
   (1)计费方法:按每个月30天、每年360天计算。
   (2)计算公式为:综合管理费=本合同规定的费率×融资金额×实际占用天数。(实际占用天数从放款日开始计算)
   1.4 融资利率: (计息方法同上)。
   1.5 融资期不足5日的,按5日收取有关费用。
   1.6甲方将其在 营业部开设的资金账户 和对应的上海股东账户 深圳股东账户 提供给乙方,用于监管和在必要时处分质押物,乙方提供资金供甲方使用并进行监管。
   第二条 质物
   2.1 甲方用作质押的资产是指在上述账户内的证券交易所流通的人民币普通股票(A股)、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债券、国债、以及资金(以下统称证券)。用于质押融资的股票原则上应业绩优良、流通股本规模适度、流动性较好,监管账户内以下几种股票不作为质押物:
   (1)上一年度亏损的上市公司股票。
   (2)证券交易所停牌或除牌的股票。
   (3)证券交易所特别处理的股票。
   2.2 甲方账户内的自有资产市值 万元(包括股票和资金),甲方将其中的 万元资产质押给乙方,质押率为 %。甲方并授权乙方对该账户进行监管,乙方监管资产总额为 万元;
   (1)质押率=融资本金/质押证券市值×100%。
   (2)质押证券市值=∑质押证券数量×前日证券收盘价+资金。
   2.3 在质押合同生效期间,甲方可置换质押物。如果甲方买入本协议
   2.1款规定的股票,其市值不计入监管资产总值。
   第三条 融资的偿还
   3.1 甲方按当票约定的时间和金额,向乙方支付融资的综合管理费,在合同约定的融资到期日一次性归还本金及欠缴的管理费、利息。(双方可商请证券营业部从甲方资金账户代收)
   3.2 甲方需要延长融资期限,应在融资到期前5日内,向乙方提出申请,经乙方同意后,在融资到期后5日内办理续当手续;
   3.3 甲方可提前或按融资合同的约定偿还融资本、息、费。在甲方清偿融资本、息、费后,融资合同自行终止。甲、乙双方向证券营业部提供的《客户承诺书》、《授权委托书》同时自行终止;
   第四条 质权的行使
   4.1 甲、乙双方为控制因股票价格波动带来的风险,特设立警戒线系数140%,警戒线市值 万元和平仓线系数120%,平仓线市值 万元;
   (1)警戒线市值=融资本金×140%
   (2)平仓线市值=融资本金×120%
   4.2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单方面处分质押物。但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乙方可单方面处分质押物并收回融资本金、管理费、利息,乙方可以持甲方预留的清密通知单、身份证复印件、股东卡复印件等凭单修改交易密码和资金密码,并对监管账户内的证券进行平仓和划拨资金。因乙方行使上述权限导致监管账户发生的一切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1)监管账户内的监管资产总额降至警戒线市值时,甲方应于下个交易日向监管账户增加资金或股票,避免使监管资金总额少于警戒线市值。
   (2)如乙方不及时补足资金或股票,致使监管资产总额低于平仓线市值时,视同甲方已授权乙方于此交易日起平仓处置全部监管资产,并可以把当日证券交易所挂牌的最低委托买入价作为平仓委托价,如当日未能全部成交,依次顺延,直至监管账户上的资金余额足以支付融资本金及应缴管理费、利息。
   4.3 融资到期后,甲方未办理续当手续也未归还融资本、息、费,乙方可于T+5个交易日起平仓处置其监管资产,并可以把平仓当日证券交易所挂牌的最低委托买入价作为平仓委托价,如当日未能全部成交,则依次顺延,直至监管账户上的资金余额不少于融资本金及应缴管理费、利息。
   4.4 经乙方同意,甲方可以从监管账户支取和转出超出监管资产总额以外的资金,不能支取和转出资产总额以内的资金。
   4.5 甲方不能撤消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指定交易,不能办理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证券转出托管手续,也不能办理挂失冻结监管账户。
   4.6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有权检查融资使用情况,甲方应按乙方要求提供情况和资料。
   4.7 本合同所适用的政策与法律环境发生变换而影响到业务的继续进行,甲方承诺可在保障各方利益的前提下与乙方协商解除合作关系。
   第五条 违约责任
   5.1 在本合同生效期内,甲方未按当票约定的时间向乙方交纳综合管理费,乙方可单方解除本合同并依据本合同4.3款卖出质押物,所获资金用于清偿甲方融资本、息、费。
   5.2 融资合同期满,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的还款时间履行还款义务,也未与乙方办理续当手续,乙方可依据本合同4.3款卖出质押物,所获资金用于清偿甲方融资本、息、费。甲方还应当根据当期内的息、费标准和逾期天数,补交当期利息和有关费用;
   5.3 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本合同规定的条款。任何一方不依本合同的有关规定擅自变更、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5.4 甲方向乙方提供的质物合法性、无争议的处分权、及其他资料不真实,乙方可责令对方限期纠正。甲方拒不纠正时,乙方可停止发放融资,提前收回已发放的部分或全部融资,并要求甲方补偿乙方相应的损失;
   5.5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擅自转让本合同项下权利、义务或与第三者发生债务纠纷,危及融资安全时,乙方可停止发放融资,并可提前收回已发放的融资本、息、费,甲方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六条 其他条款
   6.1 质押物在质押期间所产生的孽息(包括送股、分红、派息等)随质押物一起质押。
   6.2 甲、乙双方签订质押融资合同后,分别向证券营业部提供《客户承诺书》和《典当行通知书》。以上文件及甲方向乙方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当票》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资料,均为本合同的组成,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3 争议的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或者通过调节解决。协商或者调解不成,可以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
   6.4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6.5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如果合同当事人为公民,则有该公民签字生效)。
  6.6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