贸易融资服务协议


  贸易融资,是银行的业务之一。指的是银行对出口商或者进口商提供与进出口贸易结算相关的短期融资或信用便利。是指在商品交易中,银行运用结构性短期融资共苦,基于商品交易中的存货、预付款、应收账等资产的融资。

  甲方自愿向乙方呈交以甲方为受益人的跟单信用证正本及修改(如有)正本信用证编号:          ,信用证金额大写:       及有关材料,向乙方申请贷款,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 贷款金额

  甲方向乙方借款(币种、金额大写)

  第二条 贷款期限

  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为 日,自甲方提款之日起计算。

  第三条 贷款用途

  甲方应该借款用于购买、组织生产、运输及安排出口以上信用证项下的出口货物,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条 乙方发放贷款的前提条件

  除乙方全部或部分放弃外,只有全部满足下列前提条件,乙方才有义务发放贷款:

  (一)甲方已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办妥与本合同项下贷款有关的批准、登记、交付、保险及其他法定手续;

  (二)甲方已提交符合乙方要求的有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向乙方提交贷款用途证明文件、相关信用证及修改正本);

  (三)符合乙方要求的担保已生效且持续有效;

  (四)甲方没有违反本合同的任一约定;

  (五)其他前提条件

  第五条 贷款利率和计息、结息

  一、本合同项下贷款利率及计息方式为以下第 种:

  (一)本合同项下贷款利率为年利率 %,按日计息,利随本清。

  (二)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利率为年利率 %,按日计息,按 (月/季)结息,结息日固定为每 (月/季末月)的第20日,日利率=月利率/30.

  二、贷款利息自贷款转存到甲方账户之日起计算。贷款币种为人民币的利在本合同约定的贷款期限内保持不变;贷款币种为外币的,利率调整由双方另 行约定。

  三、甲方提前还款,

  应按照实际用款天数及本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计算利息。提前还款后,尚未清偿的债务仍按本合同的约定执行,

  第六条 还款

  一、甲方出口收汇或在乙方办理了出口议付、出口押汇或其他贸易融资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远期信用证项下汇票贴现或应收款买入、福费廷)所得款项应立即用于清偿借款本金、利息和其他费用。对于分批装运信用证项下的出口收汇, 每笔收汇也应当立即用于清偿借款本金、利息和其他费用。

  如因甲方不能交货、甲方的交单不构成相符交单或任何其他原因导致未能以上述方式偿还借款,甲方应以其他资金来源归还。

  贷款到期,甲方应全部清偿所欠的贷款本息和其他费用。

  二、在贷款期限内,由于任何原因,甲方未能按信用证规定发运货物,或无法将信用证项下全套单据提交乙方,或甲方在其他银行交单;或甲方的交单经乙方审核后认为该交单不构成相符交单;或由于任何原因开证行或保兑行拒绝承付,或任何原因导致信用证项下的款项未能按信用证条款的约定全部按期收汇; 或信用证条款发生对乙方不利的变动(包括但不限于信用证金额减少、付款期延长、信用证撤销、信用证有效期缩短、装运期发生不利变动等情形),甲方有义务按照乙方的要求提前还款。

  三、如甲方以收汇所得以外的自有资金提前归还借款的,应在还款日前 个银行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乙方,征得乙方同意。

  第七条 权利与义务

  1、乙方应按合同约定发放贷款。

  2、甲方应于信用证有效期限和信用证约定的交单期限内将信用证项下全部 单据提交乙方办理信用证项下出口收汇事宜,甲方不得在其他银行交单。

  3、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对方家提供的有关财务资料以及商业秘密予以保密,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有权机关另有要求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4、甲方在本合同项下人民币和外币结算业务均通过在乙方开立的账户办理。

  5、甲方应按合同约定归还全部贷款本息及有关费用。

  6、甲方必须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

  7、未经乙方及担保人书面同意,甲方不得要求或接受信用证条款的修改或撤销信用证。

  8、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转让信用证及本合同项下权利和义务。

  9、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打包贷款的使用情况和信用证项下货物出口准备情况,按信用证的要求发运货物,并接受乙方的监督,同时将信用证项下的全套清洁正本单据交给乙方。

  10、甲方应保证信用证项下基础交易的真实性与合法性。

  11、甲方应向乙方提供真实的财务报表及有关资料。

  12、甲方发生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或经营场所、注册资本或公司(企业)章程等工商登记事宜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 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乙方。

  13、甲方不得利用关联交易,以逃避对乙方的债务;不得利用与关联方之间的虚假合同,以无实际贸易背景的应收票据、应收账款等债权到银行贴现或质押,套取银行资金或授信。

  14、甲方如为集团客户,应向乙方及时报告甲方净资产10%以上关联交易的情况,包括:(1)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

  (2)交易项目和交易性质;

  (3)交易的金额或相应的比例;

  (4)定价政策(包括没有金额或只有象征性金额的交易)。

  第八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的违约与可能危及乙方债权的情形:

  1、甲方违反本合同的任一约定或者甲方明确表示或以其行为表明将不履行 本合同项下的任一约定;

  2、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乙方认为可能危及本合同项下债权安全的:甲方发生 承包、托管(接管)、租赁、股份制改造、投资、联营、合并、兼并、收购重组、 分立、合资、申请停业整顿、申请解散、被撤销、(被)申请破产、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或重大资产转让、停产、歇业、被有权机关施以高额罚款、被注销登记、被吊销营业执照、涉及重大法律纠纷、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或财务状况恶化、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无法正常履行职责;甲方没有履行其他到期债务(包括甲方对乙方或中国建设银行其他机构的到期债务),或低价或无偿转让财产、减免第三方债务或为第三方提供担保、怠于行使债权或其他权利,甲方的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或者甲方未能按乙方要求提供其财产独立于股东财产证明;本合同项下的担保不成立、未生效、无效、被撤销、被解除,担保人违约或者明确表示或以其行为表明将不履行其担保责任,或担保人部分或全部丧失担保能力、担保物价值减少等其他情形,或者发生其他可能危及乙方债权的情形。

  二、如发生第一款的情形之一,乙方有权采取下述一种或几种方式处理:

  (一)停止向甲方发放贷款,宣布贷款立即到期,要求甲方立即偿还本合同项下所有到期及未到期债务的本金、利息、费用。

  (二)甲方未按本合同的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对甲方挪用的部分,自未按本合同约定使用之日起至全部本息清偿之日止按罚息利率和本合同约定的结息方式计收利息和复利。如果本合同约定本息到期一次偿还的,对甲方挪用的部分,自未按本合同约定使用之日起至全部本息清偿之日止按罚息利率按季结计利息和复利。借款币种为人民币的,罚款利率为 ;借款币种为外币的,罚息利率为 。

  (三)借款到期前,对甲方未按时还清的利息按本合同约定的利率和结息方式计收复利。

  贷款逾期后,自逾期之日起至全部本息清偿之日止,对甲方未按时还清的贷款本金和利息(包括被乙方宣布全部或部分提前到期的贷款本金和利息),按逾期贷款利率以及本合同约定的结息方式结计利息和复利;如果本合同约定本息到期一次偿还的,对甲方未按时还清的贷款本金和利息(包括被乙方宣布全部或部分提前到期的贷款本金和利息),按逾期贷款利率按季结计利息和复利。借款币种为人民币的,逾期贷款利率为 ;借款币种为外币的,逾期贷款利率为 。 借款逾期是指甲方未按期清偿借款的行为。

  (四)要求甲方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担保。

  (五)行使担保权利。

  (六)法律许可的其他救济措施。

  第九条 其他条款

  一、费用的承担

  本合同与本合同项下担保有关的律师服务、保险、评估、登记、保管、鉴 定、公证等费用,由甲方承担,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乙方为实现债权而实际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均由甲方承担。

  二、应付款项的划收

  对于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应付款项,乙方有权从甲方在中国建设银行系统开立的账户中划收人民币或其他币种的相应款项,且无需提前通知甲方。需要办理结售汇或外汇买卖手续的,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办理,汇率风险由甲方承担。

  三、甲方信息的使用

  甲方同意乙方向中国人民银行及信贷征信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的信用数据库 或有关单位、部门查询甲方的信用状况,并同意乙方将甲方信息提供给中国人民银行及信贷征信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的信用数据库。甲方并同意,乙方为业务需要也可以合理使用并披露甲方信息。

  四、公告催收

  对甲方的违约情形,乙方有权向有关部门或单位予以通报,有权通过新闻媒体进行公告催收。

  五、乙方记录的证据效力

  除非有可靠、确定的相反证据,乙方有关本金、利息、费用和还贷记录等内容的内部账务记载,乙方制作或保留的甲方办理提款、还款、付利息等业务过程中发生的单据、凭证及乙方催收的记录、凭证,均构成有效证明甲乙双方之间债权关系的确定证据。甲方不能仅因为上述记录、记载、单据、凭证由乙方单方制作或保留,而提出异议。

  六、权力保留

  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力并不影响和排除其根据法律、法规和其他合同所享有的任何权利。任何对违约或延误行为施以任何宽容、宽限、优惠或延缓行驶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均不能视为对合同项下权利、权益的放弃或对任何违反本合同行为的许可或认可,也不限制、阻止和妨碍对该权利的继续行驶或对其任何其他权利的行使,也不因此导致乙方对甲方承担义务和责任。

  七、除本合同项下的债务外,甲方对乙方还负有其他到期债务的,乙方有权划收甲方在中国建设银行系统开立的账户中的人民币或其他币种的款项首先用于清偿任何一笔到期债务,甲方同意不提出任何异议。

  八、甲方的通讯地址或联系方式如发生变动,应立即书面通知乙方,因未及时通知而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九、本合同的解释应当按照本合同的目的、所使用的词句、有关条款、交易习惯、国际惯例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合同条款的真实意思。

  十、打包贷款申请书及其他凭证、文书等均为本合同的附件,是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十一、争议的解决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

  (一)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二)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 ),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在诉讼或仲裁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十二、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满足以下条件后生效:

  本合同经甲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及乙方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十三、本合同一式 份

  十四、其他约定事项

  第十条 声明条款

  一、甲方清楚地知悉乙方的经营范围、授权权限。

  二、甲方已阅读本合同所有条款。应甲方要求,乙方已经就本合同做了相应的条款说明。甲方对本合同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通晓并充分理解。

  三、甲方签署与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甲方章程或内部组织文件的规定,且已获得公司内部有权机构及/或国家有权机关的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