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平台债务风险分类


  一、融资平台增资环节存在不合理操作

  融资平台的资产规模直接影响融资规模。地方政府向融资平台注入资产的方式主要是注入土地资产、城市路网及设施资产、上市和非上市公司股权、货币资金、固定资产或在建工程等,以及采取其他隐性方式。增资方式的多样化和创新性,积聚了潜在风险。一是单纯以扩大融资平台资产规模为目的,注入广场、公园、绿地、路桥等无收益的资产,无法实质性提升融资平台的盈利能力和偿债能力。2012年底财政部等四部委明确要求地方政府规范对融资平台的注资行为后,仍有部分地方将市政道路、公园等公益性资产和储备土地等以资本金形式违规注入融资平台。二是注入资产为土地时可能会虚高评估土地资产的价值。以往审计部门多次查证,某些融资平台甚至在未缴纳土地出让金和未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的情况下,就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违规取得城市发展后备用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在此基础上,经资产评估后入账,以满足发行债券不高于净资产40%的规定。三是进行融资平台并购时,一些不符合法律要求的事业单位可能被合并进来,以达到虚增资产的目的,但是融资平台对这类事业单位基本没有实际控制力;在工商登记变更环节,也会出现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

  二、大多数融资平台现金流状况和盈利性指标不乐观

  从融资平台的运营范围和领域看,其主要是提供公共产品,因此承担了许多非营利性项目。由于产品价格受到限制,业务收入难以覆盖成本,导致营业利润亏损。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规模大、周期长,施工强度大,对工程建设的组织管理和物资设备的技术性能要求较为严格,同时在项目建设期间如果出现原材料价格及劳动力成本上升或者其他不可预见的困难,将导致建设成本上升或者项目不能按期竣工。因此,融资平台单凭自身力量无法正常运转。对融资平台债务风险的测度,主要取决于地方政府的信用实力及其对融资平台支持意愿和力度的持续性。此外,随着大批项目进入建设期和投入高峰期,发行人面临持续性融资需求,融资平台未来面临一定的筹资压力;融资平台外部融资以银行贷款为主,一旦银行贷款融资成本和条件发生不利变化,将影响融资平台的持续融资规模和盈利能力。

  三、融资平台的资产、财务状况和资金使用情况不透明

  以融资平台发行企业债为例,在准备发债过程中,融资平台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可能出具虚假审计报告,虚增融资平台的资产(净资产)、收入或者利润;有的募集说明书中没有详细的资产、财务状况及资金使用情况,避重就轻,避实就虚,无论语言表达还是内容设置都流于形式化、格式化和表面化,对地方政府负债情况这些市场最为关切的问题语焉不详;当要改变筹集资金用途时,按规定应该报请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批准,但实际上融资平台只是请示市级发展改革部门后,即变更了资金用途。

  四、融资平台所发行企业债券的信用主体不明确、信用评级不透明 

       一是融资平台以对未来远景的构想代替明确和有效描述的项目规划,当进行信用评级时,不确定性和风险盲点就会凸显出来。二是融资平台发行企业债券的信用主体定位相当模糊。发行主体的信用评级和企业债券本身的信用评级构成债券信用评级的主要内容。一旦企业债券违约,清偿问题将变得十分复杂。三是随着企业债券发行数量增加,高信用等级企业债券发行数量越来越少,新增企业债券发行主体的信用等级普遍降低,反映出信用风险在增加。四是在企业债券存续期间内,融资平台受到的地方政府信用支持强度和力度均可能产生变化。按照法律条文规定,一旦融资平台无法按时还本付息,地方政府没有保障债券偿付本息的法律责任,地方政府对融资平台所发行企业债券的信用支持,缺乏相应的稳定性和强制的执行力。

  五、区域经济和财政收入的波动对债务偿产生不利影响

  债务存续期间,地方经济发展具有一定波动性,影响税收收入的及时上缴,也影响债务的顺利偿还。一方面,城市基础设施的投资规模和收益水平都受到经济周期的影响。经济增长放缓或者衰退,会减少城市基础设施的使用需求,可能影响融资平台的盈利能力。另一方面,各地税收收入是债务偿还的来源之一,税收实现情况影响着债务偿还。例如,某融资平台在发行债券过程中,与市政府就部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签署了《BT及代建协议》,对应的现金流入对融资平台未来业务收入和现金流状况起到较强支撑作用。为保障债券利息的按时足额偿付,融资平台以其对该市财政局的应收账款作为质押,为债券进行质押担保;债券存续期间,本级综合财政预算每年安排一定规模的建设资金,用于发行人的市政道路等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和偿还到期债务本息,相关建设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上述例子中,虽然地方政府给予该融资平台大力支持,但是一旦出现宏观经济增长持续放缓,地方政府财政收入下降,将会对相关资金支付等,产生不利影响

  六、融资平台整改工作面临挑战,其转型、退出管理不到位

  近年来,监管层基本摸清了融资平台所举借债务的总体规模和风险状况,推进了债务的清理规范并总体上控制了风险,但仍面临一些挑战。比如,为了让风险早暴露、早发现、早度量和早干预,要求银行科学补正贷款合同和补充合法有效抵质押物,然而,这两个关键风险控制环节的进展较慢。又如,国发〔2010〕19号文件下发后,仍有不少只承担公益性项目融资任务且主要依靠财政性资金偿还债务的融资平台存在继续融资行为。再如,经地方政府相关部门、融资平台和债权银行三方签字,有的融资平台按银监会规定转为“退出类平台”,但其中一些融资平台仍未完全剥离原有政府性债务或继续承担公益性项目的建设融资任务;还有一些融资平台以转为“退出类平台”为由,意图脱离债务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