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控制融资平台贷款风险?


  地方政府具有很强的投资冲动,尤其在宽松货币政策背景下,推出了过大的投资计划,而可支配财力远远无法满足庞大的资金需求。要对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及时清理和规范,控制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过度负债的风险。

  (一)及时清理地方政府融资平台

  由于政府财力、信用环境、公司体制和管理存在较大的差异,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蕴藏着很大的风险差异,要对政府融资平台的清理和规范建立一套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规范制度、风险控制和监督约束机制,使地方政府的融资能力、融资行为与资金使用处于透明状态,接受监督约束。一是银行对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清理。要摸清贷款投向、还款来源、担保措施、地方政府财力等方面情况,对以依赖财政资金还款、抵押担保不实、所建设项目违规以及区县级政府融资平台客户等风险较大的贷款要作为重点进行管理并加大退出力度。对于打包发放给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未指定用途的贷款包,要解包和对项目重新评估,对贷款用于多个项目的“平台公司贷款包”跟踪整改,保证贷款项目在报批手续、环评结果,用地审批、项目资本金方面合法合规。二是地方政府积极对融资平台进行整合。要对平台公司的资本充足、资产质量和内部管理等进行核查,对不合格的平台公司坚决撤并,同时将经营性资源、优质资产以及未来需要资金推动的投资项目整合进入新的平台公司。通过将分散于各个部门、各个领域的融资平台分类整合,既淘汰一批高风险的劣质平台公司,又打造成几个具有规模效应的平台,保障资产质量良好、现金流及利润来源稳定、财务形象和未来预期良好的平台公司,具备募集资金和正常运营的能力。三是对现有融资平台实行不同类型分类管理和规范。对资本充足、资产质量较好、有还款能力的地方融资平台,按市场化机制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可以鼓励民间资本参股,降低地方政府债务水平;对于那些承担着基础设施项目或市政项目投资建设和运营职责的投融资平台,其项目收益不足以承担还本付息责任的,要在符合地方政府合理债务水平内,允许其在政府信用支持下进行融资。

  (二)加快规范地方政府融资平台

  由于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不规范,不仅资金使用缺乏监督而导致效率不高,而且债务规模没有约束可能导致失控。要规范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确保政府投资量力而行,根据各个地方自身的经济发展状况以及财政收入的状况来合理确定自己的融资规模,不盲目地追求融资和扩大投资。即政府融资平台要实现三个转变:即资金主要来源要由银行贷款向社会举债的转变;经营管理机制以由隐形负债向显性负债的转变;担保体制要由指令向信用评级的转变。一是适时修改和完善相关法律。既然地方政府承担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供应的职责,就要从立法上保障地方政府拓展融资渠道,适时修改法律允许地方政府发行债券,以财政拨款为有限担保对项目进行融资,制定《地方政府债券法》规范发债行为,完善《预算法》等将地方政府债券融资、土地融资等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二是完善融资平台的公司治理和风险管理。平台企业应逐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专业的投融资管理机构,强化决策层和管理层分层授权决策体系,形成专业的投融资人员储备,构建有效的投资风险管理机制,减少盲目投资可能出现的风险。三是规范融资平台公司投资行为。平台要定位于政策性的市场投融资主体,平台公司将主要投资基础设施项目和重大产业化项目,并利用种子资金效应引导社会资金投资创业企业,要基于这种定位和职能对各类项目分类管理,理顺投资及回收关系,以便建立起顺畅运行的经营模式。例如对于非营利性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项目,在争取中央资金、发行市政债券、国有资产转让、国有企业分红等途径外,更多利用政府配套的特许经营权或土地资源的整体开发经营,弥补投资成本和资金缺口;对于政府投资的重大产业化项目,平台企业应在投入资金后持续监控项目建设,在产生效益时利用逐年分红、产权转让或资产证券化等方式回收资金;对于政府投资的创业引导项目,要在项目见成效后尽快转型为社会资本举办的经营主体,把政府注入的资本金置换为民间资本或法人资本,或者更多促进其上市,以便政府资金从资本市场获利而顺利退出。四是规范地方政府的土地融资。将土地出让收入全额缴入国库,将由地方政府分成的土地出让金的收支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形成统一完整的地方财政预算体系,消除地方政府使用土地出让金的随意性。

  (三)严控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

  银行要加大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的风险把控,完善风险评价和管理的制度、底线和标准,提高项目评估能力和风险控制水平,对发放贷款更多地根据项目的未来收益情况来做决策,而不是仅看有无地方政府担保或土地抵押,信贷资金主要满足经营状况良好、法人治理结构健全、诚信度高、无不良信用记录的客户,减少向区县级政府及以下设立的融资平台客户发放贷款[3]。一是强化对融资平台贷款客户的管理。在客户准入和退出方面实行严格的名单制分类管理,综合考察地方财政实力、资产负债结构、信用等级、项目情况等因素,设定差别化的信贷政策和准入退出要求。对地方政府级别、债务率、一般预算收入、财政资金自给率、财政偿债率等指标明确底线,不符合标准的平台贷款不予准入;对存量平台客户逐一划分为“正常发展类”、“有限支持类”、“限制发展类”和“压缩退出类”,对列入退出名单的逐户制定退出计划。二是保障平台贷款还款来源。严格项目资本金要求,规范贷款抵押担保,严控发放打包贷款。重点关注第一还款来源,严控对自身无经营收入、完全依靠财政资金还款的融资平台贷款。三是及早化解融资平台贷款潜在风险。密切关注平台客户的经营动态和同业信贷政策变化,切实防范客户资金链断裂风险以及导致贷款成为不良资产的重大隐患,对符合重组条件的不良贷款客户,灵活运用减免表外欠息、借新还旧、变更借款人、调整贷款期限、变更担保方式等针对性的重组手段尽快清收盘活。

  (四)拓宽地方政府融资渠道

  我国不允许地方政府举债,导致地方政府被迫采取非正规融资和“隐性负债”,反而形成了大量的潜在隐患。如果不能够为正常融资需求建立一套严格的制度规范来有效约束地方政府的融资行为、控制地方政府的债务风险,就不能及时防范和化解隐性负债,可能导致债务风险不断累积,最终不得不向银行机构和中央政府转嫁[4]。因此,要给予地方政府正规的融资通道开正门,解决地方政府在发展与融资瓶颈之间存在的矛盾,在利用土地融资和银行贷款为主以外,要发挥直接融资的成本低、期限长等优势。一是选择发行企业债券、中期票据和短期融资券,发起设立产业投资基金等方式进行融资;二是要规范地方政府发行债券的行为,健全政府债券发行制度,完善各级政府债务偿还的责任制度和保障机制,不断扩大地方政府债券发行量,达到市政债券逐步替代银行贷款;三是随着平台公司经营管理的顺畅运转,适当时机可以选择平台公司股权上市融资。四是创新融资方式和渠道,融资创新不仅在为新增资产进行融资方面,更多地应该整合和盘活存量资产,利用基础设施资产证券化进行存量资产的融资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