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龙华新区自主创业人员创造就业岗位奖励补贴怎么办理?深圳龙华新区自主创业人员创造就业岗位奖励补贴需要哪些材料?好淘巧为您整理好啦,快来看看吧!
一、办理对象
持有2009年8月1日以后注册登记合法有效的经营证照,其创业实体吸纳本市登记失业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办理了就业登记手续,并缴纳了社会保险的下列深圳市户籍人员:登记失业人员、农转居失业人员、归国留学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随军家属、毕业2年以内的全日制大中专院校及技校毕业生(以下简称自主创业人员)。 上述人员必须符合以下创业形态之一: (一)个体工商户经营者; (二)个人独资企业负责人; (三)合伙企业合伙人(需提供市场监管局合伙企业信息登记表); (四)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需提供市场监管局公司股东信息登记表); (五)民办非企业法定代表人; (六)其他加盟项目或合伙经营的创业者。
二、网上申办到现场次数为
0次
三、承诺期限
25(工作日)
四、办理条件
持有2009年8月1日以后注册登记合法有效的经营证照,其创业实体吸纳本市登记失业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办理了就业登记手续,并缴纳了社会保险的下列深圳市户籍人员:登记失业人员、农转居失业人员、归国留学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随军家属、毕业2年以内的全日制大中专院校及技校毕业生(以下简称自主创业人员)。
上述人员必须符合以下创业形态之一:
(一)个体工商户经营者;
(二)个人独资企业负责人;
(三)合伙企业合伙人(需提供市场监管局合伙企业信息登记表);
(四)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需提供市场监管局公司股东信息登记表);
(五)民办非企业法定代表人;
(六)其他加盟项目或合伙经营的创业者。
五、所需材料
《深圳市自主创业人员补贴申请表》;身份证和户口本;退役证明;毕业证;其他相关证明;2009年8月1日以后注册的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或民办非企业法人证明或其他经营资质证明;带动就业证明资料;本人签名的银行帐号;
六、窗口办理流程
申请
受理
审核
办结
七、网上办理流程
网上申办
网上受理
网上审核
网上办结
八、办理时限说明
法定期限:无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25个工作日
九、办事窗口
大浪办事处劳动保障服务中心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2:00-6: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址: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办事处华荣路大浪行政服务中心五楼503
联系电话:29672332
交通指引:大浪行政服务中心站-公交车站 途径公交:B645、624、M352、高峰15、M301、K318、B695,一直往前走200米即可。
福城办事处劳动保障服务中心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2:00-6: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址: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大道202号劳动管理办大楼7楼
联系电话:29554302
交通指引:银河新村站、观澜人民医院-公交车站 途经公交:M338路、794路、312路、深莞1线、深莞2线 无
观湖办事处劳动保障服务中心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2:00-6: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址: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高新技术产业园观宝路11号一楼(致君制药公司对面)
联系电话:27976514、27976992
交通指引:市边检站基地站、致君制药站-公交车站 途经公交:M339路、B731路、328路 无
观澜办事处劳动保障服务中心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2:00-6: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址: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大道291号
联系电话:29050473
交通指引:观澜中心小学站-公交车站 途径公交:M287路、332路、313路、321路,往前走约50米。 无
龙华办事处劳动保障服务中心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2:00-6: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址:深圳市龙华新区龙华办事处东环二路消防中队一楼劳动保障服务大厅
联系电话:28150110
交通指引:龙华地税站-公交车站 途径公交:302路。 龙华站-地铁站 途径地铁:龙华线龙华站A或B出口。
民治办事处劳动保障服务中心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2:00-6: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址: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办事处龙胜东路167号(银泉花园南门对面)
联系电话:28119857
交通指引:1.银泉花园(苹果园)站-公交车站 途径公交:302路、B831、B654路、E9路、M352路、M365路。 2.上塘社区站-公交车站 途径公交:M354、M340 、B656 、B690。
十、收费标准:
无
十一、常见问题解答
无
十二、办理依据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意见》(深府〔2009〕143号) ;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自主创业补贴办法〉的通知》(深人社规〔2009〕3号) 全文;
十三、备注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