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丢失被盗报告办税流程


  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八条规定: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详细的办税流程请看下文。

   一、业务概述

  纳税人发生丢失、被盗发票事件的,应立即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办理相应的挂失手续。

  二、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

  三、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

  1、《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主表)2份;

  2、遗失证明的材料;

  3、刊登遗失声明的版面原件和复印件;

  4、《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

  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需提供:

  《〈增值税专用发票遗失声明〉刊出登记表》

  四、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纳税人丢失发票,应于丢失当日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于相关部门违章处罚后。

   五、税务机关工作流程和承诺时限

  (一)工作流程:

  纳税人申请→大厅受理办结。

  (二)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六、审核要点

  1、审核资料是否齐全、有效,《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印章是否齐全;

  2、审核纳税人《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填写内容与附报资料是否一致,原件与复印件是否相符;

  3、纸质资料填写是否符合规定。

  4、核实纳税人丢失被盗发票情况是否属实,有关部门出具的遗失证明材料是否合法、真实有效。

  5、核实纳税人未按规定保管发票是否已经过相关部门进行违章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