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应注意的问题


       在融资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发生违约,一般情况下,融资租赁合同并不自动解除,解除合同应由受害方作出选择,但在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允许解除租赁合同:

1、出租人和承租人经协商同意解除,但不能损害供货人的利益;

2、出租人或者承租人发生解散、撤销、破产等情况;

3、出租人、承租人、供货人之一严重违反合同约定,致合同实际已无法履行;

4、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

5、出现合同中约定解除的情况;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允许解除的情形。 

       在融资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因承租人的原因而致出租人受到损害,出现这种情况时,出租人一般不采取解除合同的手段,而是在客观上有可能继续履行的情况下,要求承租人支付全部租金,继续履行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的变更和解除时应注意的问题如下: 

(1)融资租赁合同中的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但不得因此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2)双方当事人协商变更融资租赁合同,应征得担保人的同意或事先通知担保人。担保人表示不同意的,如果融资租赁合同双方仍协商变更合同,则担保人的担保责任因此免除;

(3)未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擅自转租租赁物的,其转租合同无效,出租人有权解除融资租赁合同。因此造成出租人损失的,承租人应负责赔偿损失;

(4)变更或解除融资租赁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文书、电报、传真、信函等;

(5)融资租赁合同订立后,不得因承办人或法定代表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解除;

(6)融资租赁合同解除,不影响当事人因其所受损失向有过错的对方当事人要求赔偿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