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向公益性社会团体股权捐赠的税务处理


  企业向公益性社会团体股权捐赠的企业所得税税务如何处理?对此,财政局和国家税务局专门发布了一则通知解释该如何处理。下文好淘巧为大家详细介绍。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股权捐赠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5号)规定:“一、企业向公益性社会团体实施的股权捐赠,应按规定视同转让股权,股权转让收入额以企业所捐赠股权取得时的历史成本确定。

  前款所称的股权,是指企业持有的其他企业的股权、上市公司股票等。

  二、企业实施股权捐赠后,以其股权历史成本为依据确定捐赠额,并依此按照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在所得税前予以扣除。公益性社会团体接受股权捐赠后,应按照捐赠企业提供的股权历史成本开具捐赠票据。

  ……

  五、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本通知发布前企业尚未进行税收处理的股权捐赠行为,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可比照本通知执行,已经进行相关税收处理的不再进行税收调整。”

  知识延伸:

  股权捐赠的特征

  一是股权的“转让”,即股权的所有权或控制权的转移。该转移并非仅仅是指股权名义上的转移,而必须考察交易的最终后果。如果名义上捐赠人已向受赠人转移股权的所有权,但是实际上该股权仍然控制在捐赠人手中(例如,受赠人为了捐赠人的利益而在该股权上设定质押),那么不能视为股权已经转让,股权捐赠没有完成。同理,如果捐赠人并未转移股权的所有权,而是为了受赠人的利益或者为了受赠人的债权人的利益而在该股权上设定质押,那么不能视为股权捐赠已经完成,因为质押产生了不确定因素,可能导致股权的所有权或控制权最终不会发生转移。

  二是“对价”的获取。传统的观点是,捐赠具有无偿性;买卖和捐赠的区别在于前者有对价而后者无对价。捐赠中的对价可作广、狭解释。广义上的对价,是指捐赠人因捐赠而获得的一切权益(无论是否来源于受赠人),最明显的例子是捐赠人可以享受慈善抵扣。狭义上的对价,是指直接来源于受赠人的金钱权益。虽然我国的法律法规以及专家观点都坚持捐赠的无偿性,但是美国法的“交换条件”规则却突破了该特征,即捐赠人在捐赠时可以从受赠人处取得对价,只要该对价的数额低于捐赠物的公允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