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不能扣除的情况有哪些?具体包括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和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等情况。下文好淘巧为大家详细介绍。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 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新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规定,下列活动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1.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2.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3.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
4.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
5.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
6.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
7.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新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是否必须是高新技术企业?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 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新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规定,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包括以下行业:
1.烟草制造业。
2.住宿和餐饮业。
3.批发和零售业。
4.房地产业。
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6.娱乐业。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
上述行业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2011)》为准,并随之更新。
所以,新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未规定是否必须是高新技术企业,只要符合研发活动的规定,不属于上述行业的,可以适用新文件加计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