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规定,我国金融租赁公司,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以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为主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国内融资租赁企业类型分为金融租赁公司、内资融资租赁公司、外资融资租赁公司
金融租赁公司
(1)融资租赁业务;
(2)吸收股东1年期(含)以上定期存款(但不得吸收银行股东的存款);
(3)接受承租人的租赁保证金;
(4)向商业银行转让应收租赁款;
(5)经批准发行金融债券;
(6)同业拆借;
(7)向金融机构借款;
(8)境外外汇借款;
(9)租赁物品残值变卖及处理业务;
(10)经济咨询;
(11)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外资融资租赁公司
(1)融资租赁业务;
(2)租赁业务;
(3)向国内外购买租赁财产;
(4)租赁财产的残值处理及维修;
(5)租赁交易咨询和担保;
(6)经过审批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内资融资租赁公司
(1)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存款;
(2)向承租人提供租赁项下的流动资金贷款和其他贷款;
(3)有价证券投资、金融机构股权投资;
(4)同业拆借业务;
(5)未经中国银行业监督委员会批准的其他金融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