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的设立条件有哪些?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设立法人除了要经过相应地法定程序,还应当具备相应地设立条件。那么,设立法人应当具备哪些条件呢?我国法律对此是如何规定的?下面,好淘巧马上为你详细解答。

根据《民法通则》第37条规定,法人必须同时具备四个条件,缺一不可。

(一)依法成立。即法人必须是经国家认可的社会组织。在我国,成立法人主要有两种方式:

一是根据法律法规或行政审批而成立。如机关法人一般都是由法律法规或行政审批而成立的。

二是经过核准登记而成立。如工商企业、公司等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后,成为企业法人。

(二)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法人必须拥有独立的财产,作为其独立参加民事活动的物质基础。独立的财产,是指法人对特定范围内的财产享有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能够按照自己的意志独立支配,同时排斥外界对法人财产的行政干预。

(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法人的名称是其区别于其他社会组织的标志符号。名称应当能够表现出法人活动的对象及隶属关系。经过登记的 名称,法人享有专用权。法人的组织机构即办理法人一切事务的组织,被称作法人的机关,由自然人组成。法人的场所是指从事生产经营或社会活动的固定地点。法 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法人的住所。

(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指法人对自己的民事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全部法律责任。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法人的组成人员及其他组织不对法人的债务承担责任,同样,法人也不对除自身债务外的其他债务承担民事责任。

以上就是好淘巧关于法人的设立条件有哪些的法律解答。综上可知,法人的设立条件有四个,即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并且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