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权利能力


  依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是企业法人,公司共同具有的权利能力的内容,主要包括:
  第一,民商事权利能力:其一,公司享有财产所有权。其二,公司享有自主经营权。其三,公司享有名称权、荣誉权和名誉权等。
  第二,行政经济权利能力,是指在国家经济行政管理机关对公司经济活动进行管理过程中,公司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如:公司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公司有纳税的义务等。
  第三,诉讼权利能力包括:公司能充当民商事诉讼原、被告当事人,能充当行政诉讼原告当事人,也可为刑事诉讼被告当事人。
  公司同自然人虽然都具有权利能力,但其内容则有所区别,公司的权利能力要受到限制。主要表现为:
  ①性质上的限制。这是指自然人基于性别、年龄、生命、身体而具有的权利义务,公司基本上不能享有,也无需负担。这包括:
  第一,自然人享有的行政权利能力:其一,参加国家管理的权利能力。如年满18周岁的自然人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其二,享有自由的权利能力。如自然人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宗教信仰的自由。其三,自然人有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的义务。
  第二,自然人享有的劳动、社会保障权利能力:其一,自然人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其二,自然人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其三,自然人有休息的权利。其四,自然人在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三,自然人享有的民事权利能力:其一,自然人享有生命健康权。其二,自然人享有肖像权。其三,自然人享有婚姻自主权。
  上述专属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公司是不能享有的。除上述性质上的限制以外,公司的权利义务与自然人相同。如公司与自然人一样,都享有财产权或负担财产上的义务。又如自然人享有姓名权,公司享有名称权;自然人享有名誉权、荣誉权,公司也同样享有等。